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辽0303民特10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吕根玉申请宣告李钟佰死亡一案,经查:李钟佰,男,朝鲜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原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振丰朝鲜族村民委员会,于1995年6月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下落不明人李钟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钟佰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钟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李钟佰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辽0303民催2号
申请人海城市华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鞍山银行道西支行 , 票 号 为3130005138780598, 出票人为鞍山市绿色嘉园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城市嘉润盛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姚士林、刘秀英:
孙连军、董淑荣诉你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辽071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洛阳银铝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盛世国祥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武铭诉被告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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