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053期 >2017-05-29编印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6月施行
刊发日期:2017-05-2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四条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十一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划分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级别和安全生产区域,提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无法确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条例要求: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有关信息录入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农业投入品的可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