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观察总第4049期 >2017-05-23编印

解决法院执行难行政执法难的立法建议
刊发日期:2017-05-2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宽芳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 李明

执行,在我国已经是一个社会难题,由此引发的问题多多,各方有识之士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建议,比如限制高消费、各部门信息共享通力合作、财产公开、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增加执行力量、设立专门执行机构等等,这类措施都是从民事入手,要么治标不治本,要么缓不济急。笔者建议修改法律,确立“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罪”,把属于民事、行政责任的拒不执行行为入罪,从刑事上解决这一顽疾。


一、当前执行难的现状及危害

(一)当前执行难的三种主要表现

1.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难。人民法院经过一系列司法审判活动后形成的民事、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最终难以执行,这正是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执行难.

2.政府部门的行政文书执行难。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停止、取缔非法行为、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社会秩序等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法律文书,是政府部门职能职责的体现,是管理社会的必需措施;这些行政文书的执行难,当前社会大众有些忽视,但难以执行的后果就是以罚代管、以金钱换取违法,造成各种侵犯社会权益、侵犯政府权威、侵犯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持续并恶化下去。

3.准司法部门出具的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公证书、劳动报酬支付通知等文书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主要危害

一是执行难侵犯了司法的神圣和权威。二是行政执法难侵犯了政府的权威,使自然资源遭到破坏,使社会管理越发混乱。三是执行难造成企业被债务拖垮、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妨害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阻碍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四是执行难造成受害人生活困难、求学治病无以为继,自杀自残屡见不鲜,使上访、非访愈演愈烈,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激化,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谐。五是执行难导致社会风气不正,“善人”受屈,“恶人”趾高气扬;诚信吃亏,不诚信反而过的有滋有味。


二、现有解决执行难法律所涵盖的内容与相应缺陷 (一)行政执法的规定与缺陷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然存在行政执法难,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执法力量不足,这一状况在一定时期内现实存在而且难以解决。第二,拒不执行行政文书没有明确的刑罚后果,《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对抗拒执行都没有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 (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与相应缺陷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规定专门章节,又有相当数量的司法解释,《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效果差强人意。第一,单位不是本罪犯罪主体。第二,本罪的前提是应当查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第三,如果查明不了“有能力执行”怎么办。现实中有更多的转移、藏匿、转让财产查明不了是常态,对于软抗拒又如何处理?第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是情节严重,而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不包括受害人损失是否严重。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与缺陷

《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本罪的司法解释。认定这个罪名的最大问题是,如何认定劳动报酬的数额?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能代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是否侵犯了司法权力?支付义务人认为数额、主体有误,如何救济?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拒不支付,应当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不就没有任何用处了吗?另外,本罪处罚最高七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最高三年,经过一系列浪费司法资源的活动后,刑罚反而降低了?

(四)刑法关于拒不执行的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缺陷

1.归类混乱。拒不执行行政文书,现实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刑法不构成犯罪,这属于立法缺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类为妨害司法罪,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权威,但实际上此罪首先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归类不科学不合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前提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扩展了行政权力,侵犯了审判独立权。

2.法律结果上失衡。行政文书经人民法院下发文书而仍不执行,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但同时主动降低了行政文书的法律地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刑为七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刑为三年,逻辑上的后罪反而比前罪更轻,这也属于法律上的失衡。


三、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法律修改建议

(一)宗旨和原则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完善执法程序,深化行政执行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行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制制度,等等。

(二)具体修改建议

1.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罪”,保证法律的连续性和及时性。废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把本罪内容修改后作为“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罪”的内容之一,解决罪名混乱和客体不统一问题,并可以保证打击力度不萎缩。

2.增加拒不执行行政文书作为“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罪”的内容之一,这样修改和增加,能够解决行政文书如何执行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刑事后果的问题,可以解决各部门执法的混乱,为以后执法权相统一作准备。

3.把拒不执行的后果作为“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把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建议本罪中不设罚金刑。如此可以解决四方面的问题,第一,权责相适应。因为被执行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企事业单位的重大损失,造成行政管理秩序很乱,就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在法律上达到公平,与侵占他人财物罪,毁坏财产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相适应。第三,可以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软抵抗,可以解决执行中查明不了的转移、隐匿财产,串通国家工作人员等难题。

4.对积极采取措施,穷尽手段和能力之后真正不能对法律文书执行的,可以免除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样规定可以从法律上对负责任而真正无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免责;他们虽然造成了后果,但因为积极执行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促使其他被执行人积极执行,可以引导社会风气和舆论。 (三)修改后的罪名及说明

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罪:拒不执行法律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个人损失10万元以上,人身损害、工伤、劳动报酬损失3万元以上,企事业单位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受害人自杀、自残,生活、入学、治疗困难的。

对自然资源、行政资源造成破坏,或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情形。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有前款行为及后果,但积极主动执行而确实不能完全执行的,可以免除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说明一:关于本罪的归类,本人建议归入妨害司法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人身、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秩序,行政权力以及司法权威。但司法权力为最终权利、最权威的权利,更应得到维护,归类为妨害司法罪比较适当。

说明二:以另行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把法律文书的内涵和外延列举清楚,把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细化。

说明三:本罪设定为结果犯,如果暴力抗拒执行的,可以按《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冲击国家机关罪另行处罚。如果以冲击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恫吓执行人员、毁坏抢夺执行材料和工具,从而达到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目的的,侵犯的客体除受害人权益和司法权威外,还侵犯了社会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职权,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理。

说明四:拒不执行法律文书入刑,可以更好地解决执行难。对拒不执行行政文书处以刑罚,可以解决行政执法难维护行政权威,保护公共资源和社会财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按后果处以刑罚,可以更好的打击老赖、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对有执行内容的公证书、仲裁裁决书拒不执行处以刑罚,可以维护准司法机关的权威。醉驾能入刑,后果更严重的拒不执行法律文书也应入刑。

说明五: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处以刑罚,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为以后审判、执行分立打下基础。《关于全面促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对接,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接,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拒不执行法律文书入刑,把行政文书和司法文书统一起来,把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按后果一体处罚,就可以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实施提前打下基础。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