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打假总第4029期 >2017-04-28编印

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在上海奉贤开庭审理
刊发日期:2017-04-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编者按:网络售假是最大的不诚信。因其阻碍了以诚信、透明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新商业文明之发展。打假是世界性难题。为了维护消费市场秩序,消费者法律维权是必行之路。因此不管是平台创建者还是各品牌厂商都应联合起来共同呼吁更多的企业、网络消费市场的参与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等多方力量有效整合,聚合成维权打假合力,共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让每一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的、最大限度的保障,从而让消费者能从网上淘到更多放心的生活所需的、价廉物美的、货真价实的网货。

近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以姚某在其平台出售假冒“Royalcanin猫粮”(法国皇家猫粮)为由,起诉姚某违反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条款,要求姚某赔偿265万元,并在媒体显要位置连续一周刊登声明。4月25日,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淘宝网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据了解,该案是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从而拉开了网购消费维权的序幕。

案情:2016年5月,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店铺销售“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淘宝遂购进“法国皇家K36幼猫粮4-12月龄2KG宠物猫主粮”,并转交给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经鉴定,被告销售的商品验证码、二维码、包装都与权利人生产的商品相同,但包装底部有被划开又被高温融合的痕迹。经实验室检测,前述所购猫粮与正品不符,淘宝遂将相关线索移送上海警方,警方于2016年8月立案侦查。

目前,淘宝网表示被告售假事实经警方侦查已经确定,因此要求被告姚某赔偿265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2万元;并在媒体显要位置连续一周刊登声明,消除因恶意售假行为对原告声誉造成的影响。此案一审将择期宣判。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作为不可忽视的新商业力量正在飞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主流人群的主流生活方式。但是我们看到,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假冒伪劣这种长久存在于中国乃至世界消费市场的恶性信用缺失行为也开始出现在网络平台上,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品牌厂商利益。纵观此案,为共筑网购诚信,淘宝网从正面出击对制、售假黑色产业链全面宣战。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壮大,消费者采用互联网渠道进行购物的比例和频率不断提升,网络购物已成为普通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模式。

针对网络购物存在的种种弊端,消费者也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消协最新分析报道,消费者网络购物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不履行合同义务、出现买卖合同纠纷、承诺的优惠券使用等无法兑现;二、夸大虚假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广告问题,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与选择;三、最主要的是商品质量问题,如以次充好、三无产品等等,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在质量、性能、颜色、外观形状等方面与宣传不一致,从而导致消费纠纷;四、由于是网购,存在着网络支付安全隐患、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不安全因素。另外,网络购物通常是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选择先付款再发货或是货到付款等交易方式,团购、网络外卖、海淘、在线旅游等等网络消费方式中间环节也都存在着许多漏洞。上述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存在很大的维权难度。

刨根问底:电商渠道假货泛滥,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电商杜绝假货首先需要解决货源问题。目前,部分知名品牌商为了保护线下代理商的利益而拒绝与电商合作,但电商又希望借助大品牌吸引消费者,于是为假冒代理商提供了可乘之机。只有切实协调好各级渠道商的利益平衡,实现电商渠道与线下渠道的良性互利合作,才有可能解决货源问题。

类似淘宝、聚美优品等卷入假货风波的电商平台,其自身并不销售假冒产品,销售假货的都是以“商家入驻”形式进入平台的第三方卖家。但是,由于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缺乏严格审核,且无有效监管措施,出现很多入驻商家销售假货的现象。

目前,对于绝大多数的无品牌授权、通过自营渠道销售商品的电商,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一旦发现销售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力度非常有限。对于平台上第三方售假商家,其处罚结果也只是关闭而已,对于商家并无经济制裁。网络售假处罚成本低,更是让电商售假问题雪上加霜。

此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电商销售也区别于传统线下渠道。很多消费者在遭遇网络售假问题后,往往面临“举证难、起诉难、诉讼难、获赔难”的局面,如难以证实卖家的真实身份、异地起诉不方便,无法提供有效凭据等,使得很多消费者因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这无疑助长和纵容了商家的售假侵权行为。

实际上,针对电商售假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引导并规范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5月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出台《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2014年1月继续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2015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首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如果网店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则由网购平台向消费者先行赔付。201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016年2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并于2017年1月11日正式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强调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商务部也相继发布《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等,对网购中个人信息安全、“刷单”“炒信”等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以及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电商售假主要反映出电子商务行业立法滞后、缺乏完善的行业规则和管理规范这一基本事实。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这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而言,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事件,电子商务立法将大大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电商创新发展。

制假售假者违法成本低也是电商渠道打假痛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会构成犯罪。“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远超立法当时的客观环境,应突破旧的法律框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建议,立法、司法机关要降低电子商务平台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立案标准。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看来,打击电商时代的制假售假行为,现有的立法已经够用。“现在需要做的,则是要结合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对一些过时的条款进行修正和完善,并严格执法,将法律的惩戒性用足。”王新认为,在追诉标准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余地。“起刑点的入罪标准太单一,需要考虑多样化。”

据相关监测数据显示,质量问题、网络售假、网络诈骗、订单取消、虚假发货等问题为“2016年网络零售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不得不说,电商打假之路,任重而道远。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