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修江)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食药监局了解到,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届时,销售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设置专柜或者专区、未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未按规定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的、未按规定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未核对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将依据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