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定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等各职能部门都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公共服务企业、旅游景区等消费集中的场所,应当建立快速处理消费争议的绿色通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同时,营利性培训经营者违反约定,消费者随时可要求经营者退费;商品房预售需要规定时间保留样板房;快递丢件要按收取资费十倍标准予以赔偿;二手车经营者要履行真实告知义务,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办法》还对网购、餐饮、医疗美容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范。 (包晨瑶 曾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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