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孟祥山)《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商品房预购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旧产权证继续有效不强制换等事项。同时,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十项均可以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