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009期 >2017-03-30编印

“最终解释权”禁而不止
刊发日期:2017-03-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便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多年前,中消协就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废止“最终解释权”,有关方面也建议行政监督机关主动对这一商家广泛使用、消费者不断反映、消费者协会多次点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采取针对性措施。

□ 本报记者 张丽娜

任性的“最终解释权”

天气转暖,去健身房的人也多了起来,而同样希望加入健身队伍的记者,近日却吃了一次“哑巴亏”。

本报记者曾在北京朝阳区某小区会所办理了一张健身卡,是价值2000元左右的次卡,即按使用次数划卡计费,由于卡中仍有将近1千元的余额,记者便再次拿卡去健身。但会所前台人员看到健身卡后表示,卡片已经过期,余额也因此作废。

然而,卡片上并没有标注有效期,当时办卡的时候,也没有工作人员对记者给出有关有效期的任何提醒。面对记者的质疑,会所经理指着卡片背面的一行小字说,“这里写着‘最终解释权归会所所有’,所以,是否有效由会所决定。”

记者了解到,该会所在一年内曾经装修,经营权也发生过转移,如今的管理方已经变更,这或许才是当时办的卡被作废的根本原因。

而振振有词的会所管理方,话里话外都透着“此店是我开,解释权归我”的态度。

记者了解到,由于办卡并未与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数额也相对较小,很多消费者也遭遇了此种情况,但多数消费者都选择了“认栽”的态度。

而为了招揽生意,会所人员为很多重新办卡的消费者提供了所谓的“充1000元抵2000元”的优惠,但很多消费者并不买账。

一位刚在该会所重新开卡的消费者孙女士告诉记者,由于离家近,健身方便,也懒得跟会所理论,也不知道“上哪儿说理去”,毕竟健身更重要,也就继续在这家会所消费了。

“霸道”的优惠

除了会员卡,记者了解到,很多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字样的都是积分卡、优惠券等。

如有些餐厅的代金券,能不能抵扣现金、能不能在拿到券之后立即使用,都是商家说了算。

不少商家表示,优惠券、代金券本身就是商家额外为消费者提供的“额外福利”,多半是为了促销而提供的,如果不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优惠券就有可能被消费者以商家所能预想的其他方式去使用,不仅无法使商家达到促销的目的,甚至会降低盈利。

但很多商家会在提供优惠券的同时,将具体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

记者不久前在北京朝阳区吕营大街某烤肉店用餐完毕之后,拿到一张30元的代金券。烤肉店经理明确告知:只能在下次用餐时抵扣现金使用,并且不能用于酒水消费。很显然,这种做法是为了给餐厅拉“回头客”。

不过,记者了解到,有些餐厅的代金券规则更多,不仅要消费指定的餐品,还必须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才能使用,还不能找退现金。另外,有些商店的会员卡,办卡时承诺消费者可以用积分兑换商品,但最终会突然告知“积分全部清零作废”。

消费者认为,这种事后才告知、并且用“最终解释权”做挡箭牌的做法,是对消费者的敷衍甚至欺骗。

不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前提

最终解释权,到底是谁赋予的一项“权力”?

其实,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便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多年前,中消协就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废止“最终解释权”,有关方面也建议行政监督机关主动对这一商家广泛使用、消费者不断反映、消费者协会多次点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采取针对性措施。

就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发布之时,有关方面就表示:以后将不会再有商家敢用“最终解释权”了。

但事实是,“最终解释权”仍没有从消费者的视野中消失。

记者经过咨询了解到,商家只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并无对合同有最终解释的权利,而且按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表示,商家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