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阴的小磊(化名)用压岁钱购买了一部手机。次日,他又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该手机店要求退手机,其父曹先生说孩子不懂事,手机买贵了且没有用处,所以要求退货。店员表示:根据手机质量“三包”,非人为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曹先生随后投诉至江阴市消委会。 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小磊未满16周岁(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商品所建立的合同需经得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但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则不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案矛盾点正在于此处。 江阴市消委会周庄分会接到投诉后迅速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组织调解。工作人员耐心讲解法律关系,几经波折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手机店愿意补偿400元现金并赠送100元话费卡给曹先生。曹先生非常感激工作人员的悉心调解,最终与手机店握手言和。 (徐聪 黄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