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记者 程春生 近日,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英告诉记者,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004年10月,通过合法途径与安徽省寿县人民政府签署协议,购买了安徽省寿县化肥厂。协议中约定:寿县人民政府将化肥厂占有的土地性质改为综合用地。但寿县人民政府始终未兑现与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的承诺。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要求寿县人民政府兑现承诺,将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土地依合约改变使用性质无果。 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维权,最终相继获得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关判决书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二终字00534号: 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受让原寿县化肥厂的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为综合用地,并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但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2016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594号: 本院认为,寿县经信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授权委托律师与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寿县国土资源局沟通,希望能依法履行判决的上述内容,政府相关部门推诿、敷衍,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落实。 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没有结果。 在此期间,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派人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寿县政府相关部门交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问题。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回复,正在与安徽省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商。安徽省寿县国土资源局回复,已经向县长汇报,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2016年初,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征迁范围,占地补偿按原来的工业用土地使用性质评估每亩地补偿12万元。如此,按综合用土地使用性质评估英明化工公司130亩土地的补偿金是1.3亿元。 2016年12月26日,本报记者到安徽省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了解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信息,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随后,记者到安徽省寿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的相关问题,该局领导向记者表示,关于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事情,由县委宣传部金部长负责对外发布信息。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安徽省寿县县委宣传部金部长,说明了来意。金部长回复记者,我县已将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交由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7年1月10日,记者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关于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的进展情况。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科负责人给记者回复,双方当事人都协商的很好,相关行政机关也答应我们在年后推进执行。当日,记者联系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了解该公司与政府的协商进展情况。该公司总经理徐英明确表示,到目前为止,寿县人民政府与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土地的相关问题协商没有结果。 对此,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主任郭万隆表示,寿县人民政府、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视生效判决而不顾,打着所谓“国家项目建设”的名义作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理由,政府机关的行为具有很高的示范性,理应带头执法,而寿县政府这种假借公权力肆意侵犯法人、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应该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重视,建议受害人早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