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从19日起实施。依据该办法,今后在动车上吸烟、倒卖车票等七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铁路部门还将记录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铁路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 这七种行为包括: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倒卖车票、制贩假票;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