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3939期 >2016-12-12编印

广西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补贴
刊发日期:2016-12-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补贴。《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广西行政区域內获得设立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都有资格申请补贴。申请补贴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运行和管理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合同》;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包括区内外60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有意申请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可在当年7月15日前,向实施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申请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的补贴。 (韦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