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3938期 >2016-12-09编印

网络约车平台有责
刊发日期:2016-12-09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 二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据笔者了解,该案是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按照滴滴等公司此前的主张,由于平台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而此次宣判的案件,则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不可否认,近年的网络约车市场发展异常迅猛,整个市场更在各种“成长的烦恼”中逐渐成熟和规范。回看刚刚过去的两个月,全国多地的网约车新政纷纷落地——继10月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出台规定之后,11月份济南等城市亦纷纷跟进。在众多新规的内容中我们不难发现,各地的《网约车管理办法》普遍对网约车采取了更进一步的高标准、严要求,其严格程度更被不少人戏称为网约车“禁止办法”。然而,在各项服务和监管政策日益趋严的情况下,有关于网约车安全责任的划分始终相对模糊,更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焦点。

如果乘客在搭乘网约车的途中出现事故,平台到底有无责任?平台方面认为,作为互联网信息平台,其不应承担责任;但包括笔者在内的多数消费者却认为,作为顾客和网约车之间的桥梁和联系平台,互联网平台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若想从状况频发的网约车事件中置身事外显然并不实际,尤其是在治理或者是追究网约车责任时,信息平台的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

按照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并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换句话来说,就是从律法上明确了网约车司机和平台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了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责任。

所以笔者想说,作为打车平台,首先应积极履行自身的责任,“事不关己”的态度无疑会让其对车辆和行车安全的监管越发松懈,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可让其将其平台入驻车辆的安全视为“自家事”,才能督促其实施更加严格有效的监管。例如在与网约车司机进行合作时,要对司机和车辆进行审核,将无牌无证的人和车拒之门外;或者签订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确保与所有审核通过的司机建立一个劳动关系,亦是防止有人冒充平台司机提供网约服务等等。

不可否认,随着网络的不断发达,网络约车在给消费者带来莫大便利的同时,会在发展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若想单纯地一味通过监管部门,无论是监管效率还是监管力度,都有些鞭长莫及和力不从心,而作为纽带的约车平台更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因为只有肩负着一定的责任,才能更有动力和压力,才能真正打造一个将消费者安全放在首位的优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