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3931期 >2016-11-30编印

江苏:预付式消费单张卡额度不超5000元
刊发日期:2016-11-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店面关门跑路了,刚刚充值的美容卡突然不能用了,消费者该怎么办?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属不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会得到多少赔偿?昨日,在南京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工商局局长王元慧作了关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王元慧表示,《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对于预付式消费,《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同时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这些规定,对于预付式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利器。 (新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