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资讯总第3930期 >2016-11-29编印

黑龙江省牡丹江消费者协会迎春分会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刊发日期:2016-11-2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消费者姜先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八五四社区某通讯手机店消费3000元购买了苹果5S(国行)手机一部。回家使用后发现信号不好,通话断断续续,后找商家协商,商家说是手机的“助听”功能没有打开,打开后就可以正常了,但使用后发现问题仍然存在。消费者是第一次使用苹果品牌手机,对手机的功能还不太会用,自己找朋友上网查验了手机,发现手机的激活日期和与实际购买的日期不附,手机自身显示上次同步时间在购买日期之前,怀疑手机是翻新机或“二手机”,与商家协商退货未果,引起消费纠纷,于2016年6月27向垦区牡丹江消费者协会迎春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迎春分会工作人员让消费者提供了购买信誉卡及发票,向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工作人员通过苹果官方网站输入该手机IMEI号,查询到手机保修“预计到期日2016-12-09”,按这个日期往前推一年,应该是2015年12月9日激活,又在手机设置通用中点击iTunesWi-Fi同步显示“上次同步2015年12月17日星期四17:56”,而消费者的购买日期是2016年6月13日,从而确定消费者购买的“苹果5S国行”手机在购买日前就应该被激活过和上网同步操作过。 经进一步向消费者姜先生了解,消费者当日在商家购买手机时,商家是当着消费者本人的面打开的手机包装膜(手机包装盒外有塑封的塑料包装膜),致使消费者本人认为是一部未经开封的新手机。但在事实面前商家不得不承认隐瞒了该手机被提前激活过的情况。 迎春消协分会对该商家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协议,手机店退还了消费者的购机款30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认可。 迎春消协分会认为该通讯手机店卖给姜先生的是一部开过封、被激活过的手机,对消费者购成欺诈行为。依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为此,迎春消协分会调解被投诉人给予投诉人退货,并增加价款3倍的赔偿。鉴于消费者只要求退货处理,视为自动放弃增加价款3倍的赔偿。 (陆宽 王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