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 经国务院批准,2016 年 5 月 11 日起, 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 10 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 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 医疗器械、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 注册或备案要求。
商务部指出, 过渡期实施以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 对于引导企业稳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 地方不断创新监管服务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研究优化监管安排。 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 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 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