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视窗总第3921期 >2016-11-11编印

浅谈基层如何加强微信营微监管
刊发日期:2016-11-1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近年来,随着移动时代的到来,人们已经不单单局限于网络购物了,以微博、微信营销等形式出现的"微商"受到人们 的青睐,微信营销以其传播方式虚拟化、营销方式隐蔽化等特点, 存在一定的消费安全隐患, 笔者以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查处的全市第一起利用网络非法销售香烟案件为例, 对基层如何加强微信营销监管进行分析。


2016 年 4 月, 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根据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对辖区杨某无照出售香烟行为进行查处。 杨某系延庆本地人,由于没有正常职业,听从朋友介绍, 于 2015 年 9 月从某网站以每条100 元的价格订购了两箱(每箱 50 条,共计 100 条)"鸭绿江"牌香烟,货到后,杨某通过微信对"鸭绿江"牌香烟进行宣传并销售,销售价为每条 115 元,除自己留下的 10 条外,其余 90 条全部卖出,销售货款共计 10350 元,获利 135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分局对杨某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经营行为进行了处罚, 罚款 4425 元。


案件办理中的难点中, 首先是调查难。 由于微信软件属于个人通讯应用软件,不像往常的第民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布违法信息时,直接发布在朋友圈中, 办案人员无法查看到具体信息内容,而且经营者自消费者之间交易的许多证据都包含在大量的私人聊天内容中, 微信平台不会轻易向工商部门提供这些内容。 因此,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因为难以获得微信平台的配合以及缺乏对经营者自消费者点对点通讯的有效取证手段, 导致最终调查终止或者不了了之的情况发生。 本案例中,办案人员没有权限进人杨某朋友圈查看信息, 在实际查处中, 办案人员让杨某出示了手机中的发布情况及聊天记录自转账信息。 其次是取证难。 办案人员获得由举报人发来的信息后,通过手机截图固定电子证据,但是在实际过程中, 经营者可以随时修改或者删除发布的内容, 且不留痕迹,对此, 办案人员只有在第一时间取得证据才能留存,本案中,杨某从始至终都保存了具体信息,而在实际情况中,也有个别经营者为了逃避责任, 可以通过删除发布的信息或者关闭朋友圈来规避风险。第民是追责难。 微信营销具有跨区域营销的特点,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经营者杨某虽然是从某网站进货, 但是也是通过微信朋友介绍而来的,具体交易记录、进货聊天情况都储存在微信中, 如果一方删除,很难再追回。 另外,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中,虽然发布对象容易确定, 但在后期转发、分享过程中,转发人和分享者不要容易确定。 而且,通过微信发布广告跨区域大, 不适用于工商部门现有属地管辖模式,难以做到真正的"追根溯源"。加强微信营销监管的对策有以下几点。


(一 )完善相关制度。《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民十七条规定: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 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 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基于此,微信营销行为应纳人此条规定,在微信平台上, 要求有实际经营行为的经营者明示其经营性质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工商部门依法调查情况。 另外, 工商部门应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和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 探索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明确界定微信个人行为及微信营销行为,确定相应的罚则,便于日后监管自消费者维权。


(二)提高监管技能。 目前,许多基层执法干部虽然具有相对丰富的传统执法经验, 但对于新兴起的微信营销执法来说,还是缺乏专业技术及经验的。 所以, 基层应该加强对执法干部的培训, 尤其是微信营销电子取证、信息甄别等技术。有条件的单位, 可以探索成立网络监管执法队伍, 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筛选和监测, 加强对微信广告、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常竞争等行为的监管。


(三)加强沟通合作。工商部门应该加 强自微信平台间的沟通自合作。 2015 年, 微信运营商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规范》等协议,开展了"雷霆行动"整治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营销行为,有效打击了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侵权商品的行为。 通过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对微信营销监管的新模式, 如可以获得微信营销的经营者信息、联系方式,并可以查询销售情况及信用记录,便于执法办案,另外,情况允许下,可以研究实现微信营销相关数据自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数据互通,严厉打击微信营销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执法联动。一是形成外部联动。 由于工商职能的局限性,在工作中应加强自公安部门、通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实现资源共享。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遇涉案影响及危害较大的情况, 及时移转给公安部门。 二是形成内部联动。 由于属地监管的局限性,工商部门间应建立跨区域执法联动体系,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消除跨区域执法壁垒,提高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 五)开展消费教育。 在加强微信营销监管的同时,加大消费教育开展力度, 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积极运用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载体发布消费预警知识, 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抵制"知假购假"行为,提示消费者在微信购物时,谨慎选择经营者, 并注意留存电子证据,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消费者积极参自到社会化监督中去, 自工商部门一起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延庆工商分局 马延景)